投資者保護宣傳篇|股東權利知多少
發布日期:2024-05-20 瀏覽次數:372
長期以來,作為上市公司的中環環保,非常重視投資者教育及投資者保護工作。每年的“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中環環保都舉行相關宣傳活動。保護投資者及其利益,不僅是國家監管層面的責任,更是上市公司長遠發展的必要條件。中環環保在今后亦將繼續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規范自身行為,同時繼續向投資者普及法律法規、揭示市場風險等,引導證券投資科學理念,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今天,中環環保帶您一文了解股東權利有哪些。
根據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按照持股比例不同,依法主要享有的股東權力如下:
01無持股比例限制
1.表決權
也稱投票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股東出席股東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表決權的行使方式作出特殊安排,如累積投票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65、116、117條
2.資產收益權
股東有權獲得公司分紅、股份增值以及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可以規定不按股份比例分配資產收益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210、236條
3.知情權
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包括公司財務報告資料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等。上市公司股東查閱、復制相關材料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57、110、209條
4.質詢權
股東可以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也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提出質詢。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10、187條
1.提案權
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出供股東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需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15條
2.代表訴權
在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公司拒絕或者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所負的義務和責任,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出訴訟。(需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88、189條
3.解散公司訴訟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表決權10%以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231條
4.股東會召集請求權
董事會或監事會不召集或主持臨時股東會的,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需表決權10%以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13、114條
來源:綜合網絡
長期以來,作為上市公司的中環環保,非常重視投資者教育及投資者保護工作。每年的“5·15全國投資者保護宣傳日”,中環環保都舉行相關宣傳活動。保護投資者及其利益,不僅是國家監管層面的責任,更是上市公司長遠發展的必要條件。中環環保在今后亦將繼續加強投資者保護工作、規范自身行為,同時繼續向投資者普及法律法規、揭示市場風險等,引導證券投資科學理念,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今天,中環環保帶您一文了解股東權利有哪些。
根據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將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按照持股比例不同,依法主要享有的股東權力如下:
01無持股比例限制
1.表決權
也稱投票權,是股東參與公司決策和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股東出席股東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新《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對表決權的行使方式作出特殊安排,如累積投票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65、116、117條
2.資產收益權
股東有權獲得公司分紅、股份增值以及在公司清算后分配剩余財產的權利。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可以規定不按股份比例分配資產收益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210、236條
3.知情權
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包括公司財務報告資料等有關公司經營、決策、管理的相關資料等。上市公司股東查閱、復制相關材料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57、110、209條
4.質詢權
股東可以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也可以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提出質詢。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10、187條
1.提案權
股東可以向股東會提出供股東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會會議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需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15條
2.代表訴權
在監事會或者董事會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公司拒絕或者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執行職務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公司所負的義務和責任,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有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出訴訟。(需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88、189條
3.解散公司訴訟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需表決權10%以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231條
4.股東會召集請求權
董事會或監事會不召集或主持臨時股東會的,滿足條件的股東有權自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需表決權10%以上)
參考法條索引:《公司法》第113、114條
來源:綜合網絡